| 当事人 | 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叶某某,陈某某,江某某,周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 ,普宁市流沙炫辉制衣厂 |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 案号 | (2021)粤5281民再1号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 | 
| 内容 | 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与被告普宁市流沙炫辉制衣厂、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叶某某、陈某某、江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因原审被告陈某某已于2017年10月23日死亡,原审判决主体错误,现原告放弃对原审被告陈某某的起诉,请求追加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其余诉讼请求与原审一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281民再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