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王某, 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 ,中融投资(青岛)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民终44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中融投资(青岛)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本院对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民终44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