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某某,辛某某, 梅州市梅县区梅丰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辛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梅丰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陈某某、被告三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550万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655万元(以65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2022年1月1日至款清止按年利率5%计付);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