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某某,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7633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7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合计108620元(已计至2021年8月31日;其中,位于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二路16号景湾豪庭二期2栋之7号商铺的租金计至2020年12月31日)。二、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合计10867.2元(已计至2021年8月31日;其中,位于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二路16号景湾豪庭二期2栋之7号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计至2020年12月31日)、水费合计1343.55元(其中,位于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二路16号景湾豪庭二期2栋之6号商铺的水费计至2021年7月31日,三期第2幢26号商铺的水费计至2021年8月11日,二期2栋之7号商铺的水费计至2021年12月15日)、生活垃圾处理费合计1400元(已计至2021年8月31日,其中位于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二路16号景湾豪庭二期2栋之7号商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至2020年12月31日)、位于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二路16号景湾豪庭三期第2幢26号商铺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拖欠的电费7164.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43.96元(原告已预交1447.22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1447.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