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邓某某,张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某某(xxxxxxxxxxxxxxxxxx)、张某某(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诉你们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