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钟某某,第三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302民初69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某某、第三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粤5302民初696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第三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因无法通过邮寄和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