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某,李某某,潘某某, 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民终597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潘某某、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上诉人唐某与被上诉人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潘某某、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津民终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