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骆某某,林某某,余某某,吴某某,吴某某,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湛江市万一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骆某某、湛江市万一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某某、余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骆某某、湛江市万一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某某、余某某、吴某某、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