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某,王某某,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一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杨某诉你与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一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案件查询码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公司立即支付我们6人劳务费15860元,车费2000元,共计178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为:“被告2019年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东汪庄村自来水改造工程,由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后分包给天津市一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分包,被告让我帮忙找人干活,人工费260元/天,车费100元/天,口头协议完工结算,多次追讨均未果,故成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武清区人民法院杨村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