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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 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406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苏某某、苏某某: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4069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借款的利息和罚息均以2000万元为基数,其中利息按年利率6.09%为标准,自2020年3月20日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罚息按年利率7.917%为标准,自2020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未清偿部分的利息及罚息还需按年利率7.917%计算复利;《应收款链平台业务合作协议》项下借款的利息和罚息均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为标准,其中利息自2020年6月9日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罚息自2020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未清偿部分的利息及罚息还需按年利率18%计算复利);三、被告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75904号不动产权证项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2038号8号区新港鸿豪苑海富阁301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5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64元(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人民币564元,被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3500元。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5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5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苏某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苏某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苏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苏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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