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某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城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402民初205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城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40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费用合计542.63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城区支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规定收取5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