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某某,潘某某,王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2021)黑0229民初14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更 正 公 告人民法院报: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刊登在2021年10月14日人民法院报G55版,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人潘某某、王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其中(2021)黑0229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中,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将”误写成“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现更正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特此更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