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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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梁宸龙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朝溪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乐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鑫之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犇尔晟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静华文化用品店、臻尔晟商贸常州有限公司、天津津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与派力工程有限公司及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十二被告向原告连带给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区10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