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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穆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更正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第G14版刊登的,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诉被告穆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穆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应更正为“穆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特此更正。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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