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穆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 ,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第G14版刊登的,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诉被告穆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穆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应更正为“穆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