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达辉,陈维勇, 梅州市梅县区华慧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梅州市梅县区华慧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达辉诉梅州市梅县区华慧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维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1依照双方签订的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被告2对原告提出的诉请1负协助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