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学峰,邓新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新龙:本院受理李学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风险提示书、证据、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