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明利,何健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健: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明利与被告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