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志远,李宾,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津0103民初950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志远(xxxxxxxxxxxxxxxxxx)、李宾(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诉你们(2021)津0103民初950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上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50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