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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宁, 山东悟石整合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巨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津0105民初4365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山东悟石整合广告有限公司、李宁: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巨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悟石整合广告有限公司、李宁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5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悟石整合广告有限公司、李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天津巨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9000元及滞纳金(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巨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10元,共计760元,由被告山东悟石整合广告有限公司、李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016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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