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表,第三人-胡文斌, 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孙表与被告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文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以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OO(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荡人民法庭第一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