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小水,陈等全,陈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水诉被告陈等全、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68900元及利息15000元(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利息15000元,自2021年7月16日至清偿完毕期间利息另行计算);二、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