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新强,卢石战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167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石战: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强与被告卢石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石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新强偿还借款本金518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2年12月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付;以518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9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付)。二、驳回原告王新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0元(原告王新强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3250元,由原告王新强负担75元,由被告卢石战负担3175元。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