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曾玲,张振华, 广东东岸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602民初458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玲、张振华:本院受理广东东岸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602民初45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