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连纲,芦文平,张丽娟, 焦作市怀清府食品饮料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博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焦作市怀清府食品饮料厂、芦文平、张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朱连纲诉芦文平、张丽娟、焦作市怀清府食品饮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本院金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