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家权,高州市,第三人-丁振超,夏禹毅,邓清坚,林潮焕,彭家福,林耀,黎杨周,梁梦思,吴周萍,林子竣, 高州市第二运输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981民初311号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周萍、林耀、梁梦思、林子竣:本院受理原告李家权、高州市第二运输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丁振超、夏禹毅、邓清坚、林潮焕、彭家福、林耀、黎杨周、梁梦思、吴周萍、林子竣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98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州市第二运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6元,由原告高州市第二运输公司负担。李家权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06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原告高州市第二运输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上述案件受理费64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