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35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81民初1980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1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飞所欠原告刘丽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等共计80000.00元,由被告龚飞于2020年5月12日起每月按月偿还现金20000.00元(即在2020年6月12日、2020年7月12日、2020年8月12日、2020年9月12日各偿还20000.00元)至偿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龚飞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任一期未履行),则原告刘丽琴有权就被告所欠全部借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被告龚飞自愿承担(原告自愿先行垫付,由被告在偿还第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