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3********0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民初1828号 |
案号 |
(2020)浙1023执2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丁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代偿款121193.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丁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