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守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1********3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1民初1053号 |
案号 |
(2020)苏0921执2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响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守洪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李义标粮食款59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守洪负担(原告已预缴,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响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