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越洪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7民初1047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1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越洪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苏州茂腾塑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5000元及利息121600元,合计人民币346600元;同时,被告偿付原告以2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收取6500元,财产保全费225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935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5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782061026M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