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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28********2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商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1424执8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秀梅、刘学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 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84%,自2012年9月2日起计算至2012年11月2日。超期利息在原利率15.84%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即按年利率23.76%,自2012年11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两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许树芬、于一宝、郑宜华、田秀英对被告陈秀梅、刘学海所欠借款及利息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树芬、于一宝、郑宜华、田秀英清偿借款后有权向被告陈秀梅、刘学海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 800元,由被告陈秀梅、刘学海、许树芬、于一宝、郑宜华、田秀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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