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宜华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8********243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临商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20)鲁1424执86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邑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秀梅、刘学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 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84%,自2012年9月2日起计算至2012年11月2日。超期利息在原利率15.84%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即按年利率23.76%,自2012年11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两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许树芬、于一宝、郑宜华、田秀英对被告陈秀梅、刘学海所欠借款及利息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树芬、于一宝、郑宜华、田秀英清偿借款后有权向被告陈秀梅、刘学海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 800元,由被告陈秀梅、刘学海、许树芬、于一宝、郑宜华、田秀英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临邑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