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柴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181********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81民初1845号 |
案号 |
(2020)豫0581执30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柴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广生借款33000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履行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二、驳回原告牛广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被告柴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