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30民初3915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钱友兵货款9384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未偿还货款9384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友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原告钱友兵负担2250元,被告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征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30573815223Q |
登记机关 |
盱眙县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盱眙县淮河镇工业集中区金圆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