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县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0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123民初455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付文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逊克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3月15日按本金40,000.00元,月利率9.3‰计息至实际给付日),被告赵县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925.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赵县龙、付文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