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98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23民初792号 |
案号 |
(2020)皖0323执1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华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6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罚息1217531.25元,合计本息5717531.25元(利息算至2020年3月23日;2020年3月24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4.25%算至实际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朱强、徐素琴、温刚、张兰香、沈鹤、唐春丽、龙建平、李明应为被告安徽华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的本判决第一项规定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12元,由被告安徽华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朱强、徐素琴、温刚、张兰香、沈鹤、唐春丽、龙建平、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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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龙建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149863023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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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550号7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