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1********32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781民初2342号 |
案号 |
(2020)鲁0781执2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坤、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金鼎支行借款利息11770.83元及复利(复利以11770.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75%,自2017年7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冯坤、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金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5%,自2017年6月30日计算至2019年6月29日;之后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75%,自2019年6月3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三、被告冯凯、于海燕、冯立祥、赵桂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坤、赵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均由被告冯坤、赵敏、冯凯、于海燕、冯立祥、赵桂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