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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3********4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3民初2010号
案号
(2020)苏1183执恢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998711.47元,并支付利息131903.72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5月9日;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二、被告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1908元。三、若被告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开发区西环路温州商贸城h幢302号门市房(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611637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句土国用(2012)第224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地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陶成、王安红对被告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66元,由被告申华公司、陶成、王安红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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