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祝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522民初5207号 |
案号 |
(2020)浙0522执2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长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祝平给付原告长兴恒绵塑业有限公司货款471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67.85元(以47111元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12月6日为1067.8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738.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9年12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47111元货款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