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22********0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740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2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琪、龚娜偿还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0000元、利息6914元(截止2020年1月20日);该款由被告马琪、龚娜于2020年1月19日前偿付利息6914元,于2020年1月19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于2020年5月20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20年7月15日前偿还5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如被告马琪、龚娜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期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下剩款项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吴晓华、王爱玲、杨兴荣、郭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琪、龚娜追偿;三、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马琪、龚娜、吴晓华、王爱玲、杨兴荣、郭萍随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马琪、龚娜、吴晓华、王爱玲、杨兴荣、郭萍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此款一并支付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