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程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1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123民初903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程钢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0元、利息43046.40元(利息算至2017年5月5日,月利率14.41‰)本息合计233046.40元。二、被告田海波对上列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4796.00元、公告费650.00元由被告徐程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