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太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722********7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922民初2220号 |
案号 |
(2020)川1922执10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太勇分两期向原告董大强给付车辆维修费21000.00元:在2019年10月15日前给付10000.00元,在2019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给付下余11000.00元;由被告吴太勇给付原告董大强车旅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325.00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被告吴太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