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402********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1201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行卡号为6282880025545030信用卡至2018年8月1日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3,494.21元,2018年8月1日后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继续按信用卡合同执行至实际清偿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0元由被告刘明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