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什邡市生鑫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民初906号 |
案号 |
(2017)川01执28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鼎诚鑫酒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3483098.0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4983098.09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到2015年4月8日止,按年利率11.8%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8532.67元,对前述未归还利息按照《(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公司客户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计收复利。罚息分段计算,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4983098.09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按年利率17.7%计算;以本金13483098.09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7%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给付本金,罚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成都鼎诚鑫酒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支付律师费574735元;三、被告陆晓荣、阙海艳、徐伟真、饶东对被告成都鼎诚鑫酒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18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陆晓荣、阙海艳、徐伟真、饶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鼎诚鑫酒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什邡市生鑫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鼎诚鑫酒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借款本金13483098.0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4983098.09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到2015年4月8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8532.67元,对前述未归还利息按照《(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复利。罚息分段计算,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4983098.09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以本金13483098.09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给付本金,罚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律师费57473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什邡市生鑫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鼎诚鑫酒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107.5元,由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7938.5元,被告成都鼎诚鑫酒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陆晓荣、阙海艳、徐伟真、饶东、什邡市生鑫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91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1-17 |
发布时间 |
2018-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元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682555778983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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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什邡市亭江东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