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9********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3民初6512 |
案号 |
(2020)津0103执3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志强、罗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412733.11元;二、被告崔志强、罗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合同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9年4月18日的利息58346.78元、罚息16300.37元、复利8007.72元,及自2019年4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均按涉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1元,减半收取4365.5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