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3********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33民初601号 |
案号 |
(2020)川3433执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492元,并以8492元为本金,支付自2018年4月26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谢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