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3********2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33民初1013号 |
案号 |
(2020)川3433执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95.02元,并以3195.02元为本金,支付自2018年4月28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苏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