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26********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103民初2297号 |
案号 |
(2020)云0103执3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共13257.72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上述本金自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三、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