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临汾市家福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82民初580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汾市家福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华货款192446元,并赔偿原告货款利息损失(以19244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被告临汾市家福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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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段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000666635790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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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临汾市解放东路三元小区东北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