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贵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81********2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1787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华强肉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行借款1971374.39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完全还款之日止);二、如被告山西华强肉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陈晓云、李月梅所有的晋城市文昌东街清华小区1号楼1单元201号房屋、被告陈谦所有的晋城市文昌东街清华小区4号楼103号房屋、被告赵健康、刘香萍所有的晋城市新市东街135号房屋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贵青、王夏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42元,减半收取11271元,由被告山西华强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贵青、王夏楠、李月梅、陈晓云、陈谦、赵健康、刘香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