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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21********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904民初390号
案号
(2020)辽0904执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岩、武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利息、罚息32721.22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7月8日)。自2019年7月9日起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14%计付逾期利息至全部付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对被告张岩、武星抵押给原告的位于阜蒙县民族木器厂住宅楼一区七单元-714(阜权证阜蒙县字第卷802471号,建筑面积85.92平方米)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9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张岩、武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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