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景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83民初2607号 |
案号 |
(2020)辽0283执2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华森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借款本金994000元、至2019年11月19日的利息42798.28元、罚息135558.22元,合计1172356.50元;同时承担以99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45%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大连景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孔宪国、张月秋、王福平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340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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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郝志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691430877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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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街道丹普路一段276号 |






